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91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己○○債務人丙○○債務人庚○○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㈠柒拾玖萬玖仟捌佰參拾肆元㈡壹佰伍拾伍萬零柒佰陸拾參元㈢陸佰參拾萬捌仟伍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㈠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㈡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㈢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㈠四點五三㈡二點一七五㈢四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㈠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㈡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㈢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呂美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