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8899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本件請求之依據(事實理由欄所載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所附之証物為本票影本)。
二、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