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259號抗告人 黃立進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㈡抗告人於訴狀末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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