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花原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8號106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9號106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林炫杰
林靜婕 王耀毅 被告 林育翔
廣偉白 上列被告因幫助詐欺案件(106年度花原簡字第1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幫助詐欺案件,經原告林炫杰、林靜婕、王耀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陸怡璇法官吳志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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