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42號上訴人即被簡文敬告被上訴人即安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法定代理人 葉承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人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5日發函,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函文即裁定已於民國108年3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