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66號聲請人 江永棟 即 江黃秒 之繼承人代理人 黃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