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6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6年11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並分別於97年2月2日、4月2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2年,為保全將來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