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易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緝字第4號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榮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8月18日下午3時2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8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