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9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911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 吳保 即廷勳工程行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保即廷勳工程行、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吳保即廷勳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