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小字第82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820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律師

被告 黃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4,693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4,6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3條之3規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23日向原告申辦光世代寬頻及MOD之電信服務,用戶號碼(即電路號碼/設備號碼)為Y294097,綁約半年,原告於110年7月28日至被告指定之地點(即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之3)裝設MOD機上盒、網際網路數據機(即FTTB機件)完竣,契約至111年1月28日到期。

 ㈡被告於前揭契約到期日前,於111年1月21日以電話詢問光世代及MOD電信服務續約事宜,原告於同日回復並告知續約優惠方案內容(須綁約2年),其違約金最高自新臺幣(下同)4,500元往下慢慢扣除,被告表示同意續約。

 ㈢嗣被告於111年4月20日申請將網際網路數據機位置改至臺北市○○區○○○路00巷0號,因重新裝機,故用戶號碼變更為Y298460,且因變更後之地址,其寬頻速率無法達到100M,經被告同意後,更換速率為60M,且優惠方案變更為S351。

 ㈣復被告於112年5月10日再申辦光世代寬頻及MOD之電信服務用戶號碼為Y317572,裝機地址為臺北市○○區○○街00號6樓之4,綁約2年(契約至114年5月12日止),原告已於112年5月12日至前揭地址裝機完成。

 ㈤詎被告未於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內給付電信費用,原告僅得終止用戶號碼Y298460及Y317572之電信服務契約並拆除電路。被告截至113年5月止,尚積欠1萬4,693元(項目及費用詳如附表所示),原告爰依電信服務契約,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供本院審酌。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申請書、契約、電信帳單及繳費證明(見本院卷第41至95頁)附卷可稽。復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表示意見並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對於前揭事實加以否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1及3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用戶號碼

項目

費用

1

Y298460

MOD設備賠償費用

1,488元

2

補收/退FTTB未滿租期裝機費

581元

3

MOD頻道節目未滿租期解約金

350元

4

FTTB機件賠償費

1,225元

5

補收/退Hinet未滿租期優惠差額

387元

6

光世代及MOD專案月費

108元

7

Y317572

補收/退MOD未滿租期裝機費

52元

8

FTTB機件賠償費

829元

9

補收/退Hinet未滿租期優惠差額

532元

10

光世代+MOD專案月費

5,421元

11

MOD設備賠償費用

1,689元

12

補收/退FTTB未滿租期優惠差額

1,331元

13

MOD頻道節目未滿租期解約金

7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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