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30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蔡惠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1,04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惠如於民國105年12月0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㈡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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