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8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被告甲○○
3號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被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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