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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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35號原告 周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依法應補正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內未記載訴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請求被告賠償多少金額、請求被告將占有部分土地回復原狀並返還原告等),亦未說明起訴之訴訟標的(即請求依據之法律條文、法律關係等),亦未表明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如:侵害之時間、地點、方式、結果),爰定期命原告補正。
二、原告如欲請求返還土地,並應提出該土地完整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包含土地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以利核算裁判費,附此敘明。
三、以上補正資料及後附書證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被告人數提出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