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契約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13號原告 林汶震 被告 陳彥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0,
0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確認被告與前屋主間之租賃契約無效,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不動產;訴之聲明第3項為請求被告給付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之租金,此兩訴之聲明為訴之客觀預備合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不動產之拍定金額2,560,000+2,070,000=4,63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8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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