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12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吳秀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秀梅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05年11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7月24日止累計49,627元正未給付,其中44,769元為本金;4,573元為利息;28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秀梅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66,458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05年11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7月24日止累計165,226元正未給付,其中149,093元為本金;15,185元為利息;94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31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秀梅│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4769││7月25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吳秀梅│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49093││7月25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