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2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江憲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捌仟壹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憲昌於民國104年4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約定自104年4月21日起至107年
4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8月16日止累計75,307元未給付,其中71,324元為本金;2,699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江憲昌於105年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月25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8月16日止累計302,797元未給付,其中292,
713元為本金;8,852元為利息;1,23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42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憲昌│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14%│││71324││8月17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江憲昌│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14%│││292713││8月17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