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向屏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進興 、 潘秀觀 、 謝宇安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謝宇安之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陳報其之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