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920號債權人 吳盈 𪸃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顏奇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台端係依票據關係請求,則違約金之記載為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不生票據上之效力,則該部分之請求於法未合。
二、如台端係依借款關係請求,依台端提出之本票、借據未載清償日,則請求自民國104年5月2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三、債務人顏奇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