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1710號債權人 陳俊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志鵬 即慶雙餘廣告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本件債務人究為洪志鵬?抑或慶雙餘廣告公司?如為後者,應表明完整之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