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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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智字第5號原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伯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伯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5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陳南山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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