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于涵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正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9年度消債清字第136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名下並無任可財產,有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可稽,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