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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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具保人蕭創隆男二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三五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蕭創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蕭創隆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林晏鵬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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