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991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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