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埔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因毀棄損壞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埔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施文晴 被告 張芳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埔刑簡字第112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張國隆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