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鈞弼原名張智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傷害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鈞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鈞弼因傷害案件,經本院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10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減為有期徒刑一年五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45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00124470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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