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065號聲請人 廖偵紋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王柏章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王柏章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王柏章業已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 王威凱 已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在案,然被繼承人王柏章尚有其他子女並未聲明拋棄繼承,即非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況,依法不得為被繼承人王柏章選任遺產管理人,準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