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小字第86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867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萬世豪

被告 何堉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776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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