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請人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景平

相對人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

  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

  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

  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於抵

  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

  院94年度臺抗字第631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與相對人於113年6月17日簽訂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向聲請人購買網路連結器乙批,買賣價金為58,800,000元,共分36期,並由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立保證書,並簽發票面金額60,000,000元之本票乙紙。詎料相對人因資金調度困難,僅支付首6期款項,自第7期起即發生跳票,自114年1月20日起即遲延給付上開分期付款款項,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57,3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擔保品提供同意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保證書、本票暨退票理由單、郵局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2月1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異議稱債權債務是否成立及其金額等尚有爭執。惟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上開陳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20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太保市

新埤

新埤

263

196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20號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主要建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地下

突出物一層

築材料

一層

範圍

房屋層數

及用途

001

1552

嘉義縣○○市○○里○○0○00號

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

廠房〈附屬辦公室

〉、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

、機電設備空間、鋼骨構造

、五層

1161.19

1161.19

1161.19

1161.19

1161.19

1133.68

149.45

7089.08

陽台

48.18

平方公尺

全部

002

1552-1

嘉義縣○○市○○里○○0○00號

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

守衛室、鋼筋混凝土造、一層

13.95

13.95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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