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請人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景平
相對人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
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
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
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於抵
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
院94年度臺抗字第631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與相對人於113年6月17日簽訂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向聲請人購買網路連結器乙批,買賣價金為58,800,000元,共分36期,並由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立保證書,並簽發票面金額60,000,000元之本票乙紙。詎料相對人因資金調度困難,僅支付首6期款項,自第7期起即發生跳票,自114年1月20日起即遲延給付上開分期付款款項,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57,3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擔保品提供同意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保證書、本票暨退票理由單、郵局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2月1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異議稱債權債務是否成立及其金額等尚有爭執。惟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上開陳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20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太保市
新埤
新埤
263
196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20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第
第
第
第
第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材料及
一
二
三
四
五
地下
突出物一層
築材料
號
號
層
層
層
層
層
一層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1552
嘉義縣○○市○○里○○0○00號
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
廠房〈附屬辦公室
〉、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
、機電設備空間、鋼骨構造
、五層
1161.19
1161.19
1161.19
1161.19
1161.19
1133.68
149.45
7089.08
陽台
48.18
平方公尺
全部
002
1552-1
嘉義縣○○市○○里○○0○00號
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
守衛室、鋼筋混凝土造、一層
13.95
13.95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