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簡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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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812號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世恩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扣除已繳1,500元,尚應補繳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