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6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新大陸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