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67號原告 廣欽 文雲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水欽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澎盛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3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參萬貳仟參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陸仟柒佰參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