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提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提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提字第6號聲請人 張清巽 上列被告因通緝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逮捕,並解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如附件)。
二、本院認聲請應駁回,理由如下:聲請人係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嗣經新北市警察局汐止分局逮捕到案後,並解送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其逮捕、拘禁過程並無違法之處,故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刑事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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