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5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哲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哲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連哲興因竊盜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3所示部分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103年8月19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