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家財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2號
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8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莊香慧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被告即反訴請原告 陳金隆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 律師
何俊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2號)、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8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人壽保單價值等尚有未明,而有再予調查之必要,本院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林士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