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緝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REYMU
6-17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4年度偵字第9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條、第80條、第81條、第83條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
其修正後之第2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亦規定:「於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經查:㈠、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2款規定:「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0年。」;修正前之刑法第80條第2款規定:「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未滿者,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㈡、修正後刑法第81條刪除;修正前刑法第81條規定:「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依本刑之最高度計算。有2種以上之主刑者,依最重主刑或最重主刑之最高度計算。」。㈢、修正後第83條第2項第3款規定:「依第1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4分之1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較有利於行為人,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施行前刑法第83條第3項所規定:「追訴權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80條第1項(修正前)各款所定期間4分之1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故經綜合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80條、第81條、第83條之規定,以修正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合先敘明。
四、從而,本件應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2款、修正前第81條及第82條(未修正)之規定:最重主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追訴權,因10年不行使而消滅,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依本刑之最高度計算。有2種以上之主刑者,依最重主刑或最重主刑之最高度計算。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追訴權期間4分之1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刑法第81條及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與修正前刑法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84年8月12日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於84年8月14日觸犯刑法第339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於84年8月17日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竊盜罪及詐欺取財罪之最重法定本刑均為5年有期徒刑,傷害罪之最重法定本刑為3年有期徒刑,依上述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均為10年。
本件經公訴人於84年8月30日開始偵查(即收狀日),於84年9月18日提起公訴,於同年10月16日繫屬本院(收狀日),嗣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於85年5月8日發佈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開始,有本院刑事卷宗、偵查卷宗及通緝書可稽。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82年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自本件開始偵查日起至通緝之前一日止,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依修正前刑法第83條第3項之規定,扣除此項之期間8月又9日,再加計提起公訴之翌日至繫屬本院之前一日之期間28日,及依修正前刑法第83條第3項之規定,扣除其因通緝致時效停止進行之期間2年6月後,自被告犯罪行為之日起算,本案之追訴權時效,業於97年9月30日完成,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施行前刑法第80條、第81條、第83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盧鳳田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