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77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聰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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