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 陳春雄 被告 伍進昌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交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依原告民國105年
3月4日具狀陳報被告占用上開土地面積約為10坪(換算後約33.058平方公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60元(計算式:33.058㎡×870元/㎡=28,76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