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9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修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15908號)緣債務人於2014/1/19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2017/11/21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88765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費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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