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4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黃挺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家梁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後龍鎮過港段422-10、422-26、642、1005-8、1005-
13、1010-7、1010-33、1010-34、1010-35、1010-41、1010-42、1010-47、1011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林家梁、 林亞立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