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94號原告 李惠 訴訟代理人 黃大鐘 被告 洪登穎
參加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參加人因原告李惠與被告洪登穎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參加。
理由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本件參加人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命參加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即駁回參加。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