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5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董彥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緣債務人董永成於民國94年5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30,000元整。利息按年利率18.25%固定計付,104年9月依主管機關規範調降為15%,於每月20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21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債務人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債權人所准債務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30,000元,及自95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30,000元整,及自95年4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遲延利息。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