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朝元選任辯護人黃振銘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靜歆 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朝元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鍾孟容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