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8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俊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俊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柯俊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可參。其中附表編號4至9、12、15、18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之罪所處之刑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而本件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04年4月10日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怡吟┌────────────────────────────────────────────────────────────┐│附表:受刑人柯俊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主刑部分)│├─┬───┬──────┬────┬────┬──────────────┬──────────────┬───────┤│編││宣告刑││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幣值:新臺│犯罪日期│及案號├───┬─────┬────┼───┬─────┬────┤││號││幣)│││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毒品危│有期徒刑7月│100年12│高雄地檢│臺灣高│102年度審│102年11│臺灣高│102年度審│102年12│應執行有期徒刑│││害防制││月20日│100年度│雄地方│訴緝字第12│月13日│雄地方│訴緝字第12│月3日│1年8月│││條例│││毒偵字第│法院│4、125、12││法院│4號││││││││6619號等││6、127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助字第207││2│毒品危│有期徒刑8月│101年1月│高雄地檢│臺灣高│102年度審│102年11│臺灣高│102年度審│102年12│號(即高雄地檢│││害防制││4日16時│100年度│雄地方│訴緝字第12│月13日│雄地方│訴緝字第12│月3日│103年度執字第6│││條例││10分採尿│毒偵字第│法院│4、125、12││法院│4號││98號)│││││時起回溯│6619號等││6、127號││││││││││1日內某│││││││││││││時│││││││││├─┼───┼──────┼────┼────┼───┼─────┼────┼───┼─────┼────┤││3│毒品危│有期徒刑8月│101年2月│高雄地檢│臺灣高│102年度審│102年11│臺灣高│102年度審│102年12││││害防制││21日│100年度│雄地方│訴緝字第12│月13日│雄地方│訴緝字第12│月3日││││條例│││毒偵字第│法院│4、125、12││法院│4號││││││││6619號等││6、127號││││││├─┼───┼──────┼────┼────┼───┼─────┼────┼───┼─────┼────┼───────┤│4│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100年9月│高雄地檢│臺灣高│102年度審│102年11│臺灣高│102年度審│102年12│應執行有期徒刑│││害防制│,如易科罰金│27日│100年度│雄地方│訴緝字第12│月13日│雄地方│訴緝字第12│月3日│1年8月│││條例│,以1000元折││毒偵字第│法院│4、125、12││法院│4號││││││算壹日。││6619號等││6、127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助字第208││5│毒品危│有期徒刑3月│100年9月│高雄地檢│臺灣高│102年度審│102年11│臺灣高│102年度審│102年12│號(即高雄地檢│││害防制│,如易科罰金│27日│100年度│雄地方│訴緝字第12│月13日│雄地方│訴緝字第12│月3日│103年度執字第6│││條例│,以1000元折││毒偵字第│法院│4、125、12││法院│4號││99號)││││算壹日。││6619號等││6、127號││││││├─┼───┼──────┼────┼────┼───┼─────┼────┼───┼─────┼────┤││6│毒品危│有期徒刑3月│100年9月│高雄地檢│臺灣高│102年度審│102年11│臺灣高│102年度審│102年12││││害防制│,如易科罰金│27日│100年度│雄地方│訴緝字第12│月13日│雄地方│訴緝字第12│月3日││││條例│,以1000元折││毒偵字第│法院│4、125、12││法院│4號││││││算壹日。││6619號等││6、127號││││││├─┼───┼──────┼────┼────┼───┼─────┼────┼───┼─────┼────┤││7│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100年12│高雄地檢│臺灣高│102年度審│102年11│臺灣高│102年度審│102年12││││害防制│,如易科罰金│月22日上│100年度│雄地方│訴緝字第12│月13日│雄地方│訴緝字第12│月3日││││條例│,以1000元折│午9時40│毒偵字第│法院│4、125、12││法院│4號││││││算壹日。│分採尿回│6619號等││6、127號││││││││││溯1、2日│││││││││││││內│││││││││├─┼───┼──────┼────┼────┼───┼─────┼────┼───┼─────┼────┤││8│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101年1月│高雄地檢│臺灣高│102年度審│102年11│臺灣高│102年度審│102年12││││害防制│,如易科罰金│4日16時│100年度│雄地方│訴緝字第12│月13日│雄地方│訴緝字第12│月3日││││條例│,以1000元折│10分採尿│毒偵字第│法院│4、125、12││法院│4號││││││算壹日。│時起回溯│6619號等││6、127號││││││││││1日內施│││││││││││││用海洛因│││││││││││││完畢約1│││││││││││││小時後│││││││││├─┼───┼──────┼────┼────┼───┼─────┼────┼───┼─────┼────┤││9│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101年2月│高雄地檢│臺灣高│102年度審│102年11│臺灣高│102年度審│102年12││││害防制│,如易科罰金│21日│100年度│雄地方│訴緝字第12│月13日│雄地方│訴緝字第12│月3日││││條例│,以1000元折││毒偵字第│法院│4、125、12││法院│4號││││││算壹日。││6619號等││6、127號││││││├─┼───┼──────┼────┼────┼───┼─────┼────┼───┼─────┼────┼───────┤│10│毒品危│有期徒刑9月│102年9月│臺中地檢│臺灣臺│102年度訴│102年12│臺灣臺│102年度訴│103年1月│臺中地檢103年│││害防制││21日│102年度│中地方│字第2404號│月26日│中地方│字第2404號│20日│度執字第2070號│││條例│││毒偵字第│法院│││法院│││││││││2601號││││││││├─┼───┼──────┼────┼────┼───┼─────┼────┼───┼─────┼────┼───────┤│11│搶奪│有期徒刑1年│102年5月│臺中地檢│臺灣臺│102年度訴│103年1月│臺灣臺│102年度訴│10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次)│31日、10│102年度│中地方│字第2579號│22日│中地方│字第2579號│24日│1年8月│││││2年6月1│偵緝字第│法院│││法院││││││││日│1328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322號│├─┼───┼──────┼────┼────┼───┼─────┼────┼───┼─────┼────┼───────┤│12│竊盜│有期徒刑6月│102年5月│臺中地檢│臺灣臺│102年度訴│103年1月│臺灣臺│102年度訴│10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31日(2│102年度│中地方│字第2579號│22日│中地方│字第2579號│24日│1年8月││││,以1000元折│次)、6│偵緝字第│法院│││法院│││││││算壹日(4次│月1日(│1328號│││││││臺中地檢103年││││)│2次)││││││││度執字第3321號│├─┼───┼──────┼────┼────┼───┼─────┼────┼───┼─────┼────┼───────┤│13│竊盜│有期徒刑7月│102年9月│臺中地檢│臺灣臺│103年度訴│103年4月│臺灣臺│103年度訴│103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次)│21日│102年度│中地方│字第314號│24日│中地方│字第314號│19日│8年2月││││││偵字第21│法院│││法院│││││││││999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8744號││14│強盜│有期徒刑7年│102年9月│臺中地檢│臺灣臺│103年度訴│103年4月│臺灣臺│103年度訴│103年5月│││││2月│21日│102年度│中地方│字第314號│24日│中地方│字第314號│19日│││││││偵字第21│法院│││法院│││││││││999號││││││││├─┼───┼──────┼────┼────┼───┼─────┼────┼───┼─────┼────┼───────┤│15│竊盜│有期徒刑6月│102年5月│臺中地檢│臺灣臺│103年度簡│103年4月│臺灣臺│103年度簡│103年5月│臺中地檢103年││││,如易科罰金│19日│103年度│中地方│字第229號│18日│中地方│字第229號│19日│度執字第9315號││││,以1000元折││偵字第33│法院│││法院│││││││算壹日。││64號││││││││├─┼───┼──────┼────┼────┼───┼─────┼────┼───┼─────┼────┼───────┤│16│竊盜│有期徒刑7月│102年5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3年度易│103年7月│臺灣彰│103年度易│103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9日│102年度│化地方│字第471號│7日│化地方│字第471號│29日│1年4月││││││偵字第80│法院│││法院│││││││││62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助字第1560││17│竊盜│有期徒刑1年│102年5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3年度易│103年7月│臺灣彰│103年度易│103年7月│號(即彰化地檢│││││29日│102年度│化地方│字第471號│7日│化地方│字第471號│29日│103年度執字第││││││偵字第80│法院│││法院│││4104號)││││││62號││││││││├─┼───┼──────┼────┼────┼───┼─────┼────┼───┼─────┼────┼───────┤│18│傷害│有期徒刑3月│102年5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3年度易│104年1月│臺灣彰│103年度易│104年2月│彰化地檢104年││││,如易科罰金│5日│103年度│化地方│字第730號│15日│化地方│字第730號│10日│度執字第1624號││││,以1000元折││偵字第26│法院│││法院│││││││算壹日。││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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