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法定代理人 孫效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唐玉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欠費明細表。
㈡請確認債務人為 唐黃秀春 或唐玉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