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秀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1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秀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秀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秀娟因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718、4774、5820、6689號、101年度簡字第66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5月、4月、6月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5罪雖應依數罪併罰之,惟徵受刑人上開所犯各罪間時間相近、犯案態樣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自戕行為,亦即受刑人於短期內,犯多次施用毒品等罪,顯見受刑人有濫用毒品傾向,此類行為偏差允宜多予矯治而非專以報應刑待之,而現代刑罰理論已從應報理論而改預防理論,是以,就預防功能審之,就此數罪態樣之量刑,自應另為適當之考量以求罪刑相當,且就併罰之數罪之定應執行刑,亦應酌數罪責任遞減之理論,而非採累加原則定其應執行刑。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5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為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呂姿儀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備註││號││││年度案號├─────┬────┼─────┬────┤易科罰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之案件││├─┼──┼───┼────┼────┼─────┼────┼─────┼────┼────┼────┤││毒品│有期徒│100年4│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100年7│同左│100年8│是│高雄地檢││1│危害│刑3月│月17日21│100年度│0年度簡字│月14日││月1日││100年度│││防制│。│時許│毒偵字第│第3718號│││││執字第11│││條例│││3201號││││││275號(││││││││││││101年度││││││││││││執緝字第││││││││││││1503)│├─┼──┼───┼────┼────┼─────┼────┼─────┼────┼────┼────┤││毒品│有期徒│100年6│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100年8│同左│100年9│是│高雄地檢││2│危害│刑3月│月9日12│100年度│0年度簡字│月30日││月20日││100年度│││防制│。│時30分許│毒偵字第│第4774號│││││執字第13│││條例│││4464號││││││035號(││││││││││││101年度││││││││││││執緝字第││││││││││││1504號)│├─┼──┼───┼────┼────┼─────┼────┼─────┼────┼────┼────┤││毒品│有期徒│100年7│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0年10│同左│100年12│是│高雄地檢││3│危害│刑5月│月26日15│100年度│100年度簡│月31日││月23日││101年度│││防制│。│時50分回│毒偵字第│字第5820號│││││執字第87│││條例││溯96小時│5296號││││││2號(10│││││內某時許│││││││1年度執││││││││││││緝字第15││││││││││││02號)│├─┼──┼───┼────┼────┼─────┼────┼─────┼────┼────┼────┤││毒品│有期徒│100年1│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0年12│同左│101年1│是│高雄地檢││4│危害│刑4月│月31日採│100年度│100年度簡│月16日││月30日││101年度│││防制│。│尿時回溯│毒偵字第│字第6689號│││││執字第29│││條例││96小時│1752號││││││24號(10│││││內某時許│││││││1年度││││││││││││執緝字第││││││││││││1505號)│├─┼──┼───┼────┼────┼─────┼────┼─────┼────┼────┼────┤││毒品│有期徒│100年1│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101年3│同左│101年4│是│高雄地檢││5│危害│刑6月│月30日14│101年度│1年度簡字│月20日││月10日││101年度│││防制│。│、15時許│毒偵字第│第664號│││││執字第53│││條例│││203號││││││94號(10││││││││││││1年度執││││││││││││緝字第15││││││││││││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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