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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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8157號債權人高雄市永安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文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耀鴻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債務人公司現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等資料院。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