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8156號債權人台灣預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玄洪企業有限公司、 洪敏華 、 朱煥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補原因及事實欄所載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貴公司提出之聲證二為本票,非聲請狀及合約所載之支票)
三、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