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8155號債權人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仕霖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哲誼 即誼鴻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工程契約書。
三、請提出債務人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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