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400號原告 王俊源
陳英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法扶律師
曾冠潤 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張瑋玲 律師
李文堯 被告台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揚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李瑞敏 律師 康立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8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二造說明或提出:
一、請原告:⑴說明王俊源薪資金額3,419,064元、陳英三薪資金額3,751,899元,所含各年度或月份原告二人之職位薪、職務薪、交通費、伙食費、應稅伙食費,假日出勤、全勤獎金、地勤津貼,加班費、假日出勤出資、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之金額各為多少。⑵說明二人所稱每月固定底薪33,300元、46,400元是包括何項目及金額各多少。⑶提出原告二人於100年全年至101年2月間之每月薪資單。
二、請被告:⑴提出被告給付原告二人100年1月至101年2月分別職位薪、職務薪、交通費、伙食費、應稅伙食費,假日出勤、全勤獎金、地勤津貼,加班費、假日出勤出資、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之薪資清冊。⑵說明就原告所主張「職位薪、職務薪、交通費、伙食費、應稅伙食費,假日出勤、全勤獎金、地勤津貼,加班費、假日出勤出資、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各項,是否爭執具有經常性給與之性質,並附理由。⑶提出依被證2所示接替勞工權益基金補助後給與原告二人生活補助期間及已支付何金額之證據,並說是否有從原告二人薪資扣還,或與給付原告二人1,793,760元、2,499,413元金額間之關聯。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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