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國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國清因犯重利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重利案件,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所犯之罪,不論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刑法第50條,均得易科罰金,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98年9月13日│98年12月23日│98年7月24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第4191號│第25167號│第25167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壢簡字第31│100年度易字第1011│100年度易字第101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12日│102年3月8日│102年3月8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壢簡字第31│100年度易字第1011│100年度易字第1011││判││號│號│號││決├────┼─────────┼─────────┼─────────┤││確定日期│101年4月9日│102年3月25日│102年3月25日│├──┴────┼─────────┼─────────┴─────────┤│備註│桃園地檢101年度執│桃園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243號(編號2至│││字第8864號(已執畢│編號6經桃園地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011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10日)│└───────┴─────────┴───────────────────┘┌───────┬─────────┬─────────┬─────────┐│編號│4│5│6│├───────┼─────────┼─────────┼─────────┤│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98年6月26日│98年12月8日│98年11月28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第25167號│第25167號│第25167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11│100年度易字第1011│100年度易字第101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8日│102年3月8日│102年3月8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11│100年度易字第1011│100年度易字第1011││判││號│號│號││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25日│102年3月25日│102年3月25日│├──┴────┼─────────┴─────────┴─────────┤│備註│桃園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243號(編號2至編號6經桃園地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011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10日)│└───────┴─────────────────────────────┘